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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洋渔业局关于浙江博海船业有限公司造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意见的函

宁波市海洋渔业局关于浙江博海船业有限公司造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意见的函


浙江博海船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要求对浙江博海船业有限公司造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的请示》和随文报送的《浙江博海船业有限公司造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报告书评审会专家意见均收悉。我局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建设符合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和象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调整该地区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当地经济将起到推动作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作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一)对现有生产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按报告书要求进行整改,对工程产生的各种废水、固体废物等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和规范处置。

  (二)建设项目产生各种污水不得直接排海,必须按报告书要求建立雨、污分流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后经打鼓峙船舶基地设置统一排放口排放。

  (三)施工和运行期间产生的各种固体废弃物必须定点堆放,严禁海边堆放或抛海处理:产生的危险固废必须委托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处理单位处置,并签定协议;一般固废尽量提高回收利用率;生活垃圾设置收集点,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和清理。

  (四)施工船舶的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海域,按照《沿海海域船舶排放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执行。船舶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运送至岸上进行统一处理,不得排入海域。

  (五)污水处理站设立在线监控装置,并定期组织对附近海域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价。如发现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修复补偿措施。

  三、加强项目营运期的事故防范控制管理,落实有效的污染事故防范对策措施,配置应急救助设备。一旦发生突发性溢油事故,及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于造成海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加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监测和评价,特别是工程建设对周边海域冲淤变化的影响,必要时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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