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接到当事人的电话投诉后,将电话投诉内容录入“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房地产经纪”频道内部管理系统的“案件查处”栏目,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自动转有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当事人进行网上投诉的,管理系统将投诉自动转有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直接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讲明投诉受理程序及有关事项,由投诉人填写《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登记表》,并于当日将投诉事项录入管理系统。
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信访投诉后,应当于接到信访件当日将投诉事由录入管理系统。
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直接投诉、信访投诉应当在录入系统的同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网上投诉、电话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通知投诉人。
四、投诉的处理
(一)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告知投诉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A4纸复印件(验原件),代理投诉的,应提交投诉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同时告知相关经纪机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机构不能交存原件的,须交验原件后交存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管理系统处理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案件,并于管理系统受理后30日内办结。
(三)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发现被投诉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予以立案调查。查实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未在建设、房管部门备案的机构和行政管理权限以外法律问题的投诉,应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待当事人提供确认被投诉方违法的司法文书后,对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录入管理系统,同时应将相关证据材料拍照或扫描,并输入该系统。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