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交〔2009〕28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
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的管辖
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投诉的处理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由投诉涉及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所在部门注册所在地(未注册的由经营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收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转交有管辖权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投诉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投诉、网上投诉、电话投诉和信访投诉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一)直接投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前往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二)网上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网上投诉”栏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三)电话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
(四)信访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
三、投诉的受理
(一)受理范围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所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反映非本市管辖范围内经纪业务的;
2、被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处理且无新情况的。
(二)受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