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发〔2009〕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规章解释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政府立法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省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项目包括:
(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以下简称法规项目);
(二)需要制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项目(以下简称规章项目)。
第三条 省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从实际出发和改革创新的原则,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省政府立法工作应当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项目作为立法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
第四条 省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起止时间为计划实施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列入省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需要;
(二)拟予规范的事项属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确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