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扶持初始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残疾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生、到基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七类人员,给予3年的发展扶持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免费就业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优惠政策。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不变;高于1.5倍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四)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在给予的3年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享受政府免费创业培训,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在农业用地上连片兴建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基本农田除外),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在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对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
(五)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征得单位同意以各种形式创业。对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人员,离岗期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费,同时允许他们3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新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18个月以内在技术创新项目上给予最高金额为15万元的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来郑创业。对来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审核后,可由县以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人事档案,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凡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七)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类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充分利用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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