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1、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各类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2、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最少留足按不低于参保人数5%的比例支付12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009年4至12月费率为1.5%(其中单位部分由2%降到1%、个人部分由1%降到0.5%)。
3、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09年4月至12月,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属于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费率下浮一或两档。对以工程项目预算造价为缴费基数的建筑施工企业,费率由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下浮到1.3‰。
4、暂不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暂不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2009年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的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延长过度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期限。困难企业可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5.6%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帐户。
(三)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的作用。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申请在岗培训补贴,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豫财社[2008]23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四)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当经依法审批,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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