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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量罚说理,重点是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要结合省局《关于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表述。法律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在一定幅度内处以罚款,那么为什么要给予罚款,为什么要给予这种幅度的罚款等等,都要说明理由,即根据什么样的行为性质和情节(手段、方式、违法经营额、持续时间等等)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此外,容易引起当事人不解的,更需要充分阐明理由和依据,如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产品的销售者,为什么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仍然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害者”凭什么也要接受处罚?必要时对违(非)法所得数额认定也应当阐明理由和依据。

  说理要有逻辑性,切忌罗嗦、重复,文不对题。说理要做到,使阅读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人清楚,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合理性,并有相应依据支撑,处罚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正当性。

  七、复议和诉讼途径告知应全面准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知道之日起60日,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含义是:其他法律规定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期限执行;其他法律规定超过60日申请期限的,按照该法律规定执行。我们现在未发现有关工商执行的法律有超过60日复议期限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和我省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也可以向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因此,对行政复议期限和途径的表述应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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