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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年龄表述,可以按“岁”(周岁),也可以直接表述出生年月日。如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国籍,姓名可以加注英文或者所在国文字。港澳台居民,可相应加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系中国台湾居民”。处罚事项与当事人民族、单位、职务相关联的,应当相应予以表述。属于少数民族的,可以表述“民族”,与案件处理直接关联的必须表述。如国家对少数民族有特别保护规定,包括其特殊的民族风俗受法律保护等等。如单位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商业贿赂等,应表述其所在单位和职务(如经理、销售主管、采购人员、服务员等等)。

  属于个体工商户,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属于“家庭经营”的,应当表述“组成形式”,并将登记的家庭成员作为当事人予以一一列明,作为共同主体。

  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表述上述内容时,要照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表述,切不可想当然。如常见的错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表述为“经营地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表述为“负责人”等等。

  二、事实叙述应详略得当

  案件来源交代应简明。对案件来源应区别不同情况,简洁明了的予以说明。对根据受害人申诉而查处的案件,应当予以表明;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为了前后衔接,也为了使移送的证据发生证明效力,也有必要载明。但对举报、上级交办等案件,来源表述上要更为谨慎。不得出现举报人、上级的具体信息;但举报人同意公开的除外。立案、批准等过程可以不予表述。

  事实叙述要有基本的五个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的五个“W”。对于“何果”,一般理解为非法牟利金额及其下落、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害等。事实叙述应当是客观的,不得使用诸如“无照经营”、“侵权行为”、“假冒商标”等定性用语。慎用或者不用诸如“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销量较大”等判定性用语以及“擅自”等结论性用语。

  实施现场检查、抽检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应当予以表述,而且要载明检查或者采取措施的时间和地点以及相关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宜出现工商分局以及工商局内设机构等的名称,如“被本局市场股查获”等。同时事实叙述也应避免使用诸如“查获”、“暂扣”等非法律书面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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