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9]15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参考使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2:产品质量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3:网络监管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4:商标侵权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5:虚报注册资本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6: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7: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8:超经营范围按无照经营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9:企业年检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局下发的《关于推进“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施意见》(赣工商法字[200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工作,规范“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现就“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要求是: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叙事完整、详略得当;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句流畅、用词准确。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表述应规范有序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排列。
1、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2、自然人基本情况的必载事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住址、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