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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旅游局关于加强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法规,特制定浙江省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
  一、用语规范
  1.景区内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各类会议、展览、大型活动的工作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2.相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乙等以上,其中播音员、话务员、解说员、导游员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以上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使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要求。
  二、用字规范
  (一)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1.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2.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
  3.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
  4.各类电子屏幕用字;
  5.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
  6.各类名称用字;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1.文物、古迹;
  2.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3.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4.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5.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6.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7.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三)地名标志汉字使用规范
  1.地名标志指景区内的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名称标志。
  地名标志的汉字使用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
  2.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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