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旅游局关于加强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管理的通知
(浙语〔2009〕4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旅游局:
旅游景区是经济文化的窗口,加强旅游景区的用语用字管理,对于全面提升我省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语言文字法规,省语委、省旅游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语言和文字是维系国家、民族的文化纽带和精神支柱,是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地要加强宣传,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充分认识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对于提升景区形象,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景区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旅游景区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建立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要将用语用字规范工作的要求纳入旅游景区的管理目标和员工的工作规范,把用语用字规范要求渗透到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各项活动中去,努力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三、检查落实。各景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检查,抓好工作的落实。各景区应在近期组织人员对本景区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抓紧整改。省语委、省旅游局将组织专家对省内A级景区语言文字规范工作进行抽查,并适时公布相关检查情况。
附件:浙江省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试行)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旅游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