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夫妻生前一方为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人员,另一方不属上述人员或虽属上述人员但级别不同的,可以按夫妻任何一方身份、级别选择格位合位存放骨灰。有再婚史的,应按照生前遗愿、遗嘱或经亲属协商一致后,确定一位配偶的骨灰合位存放。
第六条 骨灰安(存)放分为室内存放和室外安放。
室内存放骨灰设三个区:烈士骨灰存放区;副省级、广州市副市级、部队副军职以上干部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骨灰存放区;其他人员的骨灰存放区。
室外安放骨灰设四个区:烈士墓区;正省部级以上人员墓区;名人和统战墓区;其他人员墓区。
第七条 在室内存放骨灰的,骨灰盒不得超过长35厘米、宽28厘米、高25厘米,重量不得超过8千克。骨灰盒正面应当记载逝者姓名、性别、籍贯和生卒年月。
在烈士墓区安放骨灰的,墓碑文字必须经逝者生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地方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厅局级单位,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审核,报广州市民政局审定。
第八条 骨灰安(存)放的墓穴(格位),不得炒卖、转让或者作其他用途;不得摆设易燃、易爆、易腐和有违公序良俗的物品;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九条 在室内存放骨灰的,烈士骨灰可以长期存放并免收寄存费;其他人员骨灰存放期限为20年,由逝者亲属缴交寄存费。
选择室外安葬方式的,由逝者亲属按广州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交费用,政府决定设置烈士墓碑的除外。
第十条 到公墓祭祀逝者,必须凭骨灰存放证(卡)领取骨灰,并在指定区域祭祀;祭祀完毕后,应当配合工作人员对骨灰进行检查核对并放回原处。
第十一条 在骨灰存放期限内,亲属要求提前领回骨灰的,必须办理领回骨灰手续,存放位置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骨灰存放期满,亲属提出续期申请的,经公墓管理处同意,可以办理续期手续并按规定缴交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