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的通知
(穗民[2009]5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广州市革命公墓安放骨灰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骨灰安放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存)放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的军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骨灰的墓园;是褒扬烈士,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广东省、广州市、中央驻穗单位和驻穗部队的下列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因公牺牲、病故后,其骨灰可以安(存)放在公墓:
(一)烈士;
(二)军人;
(三)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
(六)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墓安(存)放骨灰的人员。
第四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逝者亲属到公墓管理处填写骨灰安(存)放登记表,经逝者生前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存)放手续;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逝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到公墓管理处办理骨灰安(存)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