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每年9月底前,市交委编制下一年度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支出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向市交委下达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支出计划。市交委按规定组织公交企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公交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材料,确定具体财政补贴分配金额。由市交委通知企业,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财政补贴金额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按季拨付给企业。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应当用于本市核定的公交业务,优先用于偿还相关贷款利息、支付燃料价款。
第十四条 企业应配合市交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开展的行业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扣减、停止拨付财政补贴资金或取消给予财政补贴资格: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
(二) 报送不实或虚假补贴申报材料的;
(三)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的;
(四) 不服从政府应急临时调度指令的;
(五) 不执行公交票价优惠和使用清洁能源政策的;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六条 企业因执行本办法遇有问题或异议,可向市交委反映,市交委单独或商市财政局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城市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