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2007年以前年度(含2007年),对公交行业使用清洁能源实施车辆新购、改造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2.4亿元。其中2亿元已经市政府同意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分配完毕,剩余的0.4亿元按照贷款贴息和老年人优惠乘车两项指标各占0.2亿元进行分配。企业应得财政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贷款贴息补贴金额=全行业贷款贴息补贴额×(该企业贷款额/全行业贷款总额)
企业老人免票乘车补贴金额=全行业老人免票乘车补贴金额×(该企业客流量/行业客流量总量)
第六条 2008至2010年,对公交行业因使用清洁能源而发生的车辆新购、改造贷款利息和燃料价差给予适当补贴。
(一)贷款利息补贴,每年为0.9亿元。各公交行业应得财政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贷款贴息补贴金额=全行业贷款贴息补贴额×(该企业贷款额/全行业贷款总额)
(二)行业燃料价差补贴标准,按我市 LPG零售供应价格与公交企业行业LPG平均综合盈亏平衡点(以下简称行业平均保本点,下同)之间的差额,按照80%的比例确定。各公交企业应得财政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全行业燃料价差补贴总额=(LPG零售供应价格-行业LPG平均保本点)×80%×上年度全行业实际LPG消耗总量/年。
柴油零售价格高于5.28元/升时,超出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资金来源在全行业燃料价差补贴总额中解决。具体分配由市交委会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研究决定。
企业燃料价差补贴金额=全行业燃料价差补贴总额×(该企业日均公交车辆燃料定额消耗量/全行业日均公交车辆燃料定额消耗总量)
企业日均定额LPG消耗量=∑(车辆日均标准行驶里程÷100×不同车型每百公里标准LPG消耗量×不同车型车辆数)
企业日均定额柴油消耗量=∑(车辆日均标准行驶里程÷100×不同车型每百公里标准柴油消耗量×不同车型车辆数)
第七条 行业平均保本点每年由市财政局、市交委、物价局根据公交企业上年度的实际收入(不含市本级燃料价差补贴)和成本费用情况测算确定,作为本年度计算补贴的依据。
第八条 公交企业不同车型每百公里标准燃料消耗量,由市交委根据行业上年度实际燃料消耗量及车辆数,并结合行业技术标准测算确定,作为本年度计算补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