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交函〔2009〕312号)
市各本级公交企业:
为保持我市城市公交行业平稳运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请你们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审计局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广州市市本级城市公交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持我市城市公交行业平稳运行,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公交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城建〔2006〕28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公交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交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适当弥补我市公交行业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使用清洁能源(指车用液化石油气LPG,下同)和对特定对象实行乘车免票优惠(指老人、残疾等乘车免票等)造成经营亏损的专项资金。财政补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共3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持有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营运证》的企业。市交委、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实施具体分配、监管工作。
第四条 公交行业财政补贴按“实事求是、适当补贴”的原则实施,政府对公交行业的财政补贴,通过从LPG新购、改造贴息和燃料价格上涨补贴两方面体现,具体如下:
(一)公交企业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而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主要由政府补贴;
(二)公交行业因按政府规定使用清洁能源(包括为使用清洁能源实施的车辆新购、改造)和对特定对象给予免票乘车优惠而增加运营成本和减少营运收入,由政府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