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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6、工作动员。3月下旬,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粮食清仓查库专题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清仓查库工作。
  (二)自查阶段。
  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各企业在4月5日前将自查完成情况汇总上报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15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我市纳入统计范围的所有粮食进行全面普查,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范围严格与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确保不留死角。对纳入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将选择有代表性的1-2家,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并完成数据汇总和普查报告。4月20日前,各企业根据普查结果做好普查整改工作,迎接省综合交叉检查组检查。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根据省综合交叉检查组对我市的普查结果认真做好整改工作,迎接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查。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将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全市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复查样品按照全国统一安排集中送到对应的外省粮食质检机构进行交叉检验。中央储备粮企业、地方储备粮企业和承担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备粮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复查的重点。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前,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根据省复查结果,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准备迎接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我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六)检查结果汇总和整改阶段。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对库存检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发现数据汇总中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对有问题的地方,其清查资料要存档备案,并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5月25日前,市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准备好向省粮食清仓查库办公室提交清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汇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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