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4月23日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3日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工业节能
第二节 建筑节能
第三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五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旅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科技、财政、统计、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本市节能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节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