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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十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十五)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六)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调查和认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废标后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结束后查实认定为串通投标并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均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组织招标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于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其串通投标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不良行为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中介机构限制其投标资格或中介活动。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网上公示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参与串通投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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