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和中标人确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行为:
(一)使用个人或其他企业资金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的;
(二)在分包和劳务合同外,另行签订其他承包合同或者
企业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的;
(三)除管理费外,企业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或者其他企业的;
(四)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或者未按中标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到位的。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应依法严厉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履约评价依据。
第十七条 严禁低价中标、高价决算。政府投融资项目未经市审计局审计,发包方不得对承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量确有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报审计局、项目评审中心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程总价变更超过5%的,应当重新按程序进行立项、评审、招标。
第三章 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进行倾向性引导;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