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本公司基本账户汇至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以及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按缴款渠道退款。
履约保证金由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集中代收代退,凭中标人履约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退还。
第十二条 政府投融资工程严格设置投标报价上限。一般招标工程的报价上限设置为标底下浮5至10个百分点。对报名条件中没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投标人数少于招标文件规定人数、采用资格预审、评标采用最低价定标法、有串通投标投诉的五类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上限设置为标底参照上年度本市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正数)下浮5个百分点。
招标人应当在最高报价限价(投标报价上限值)公示前5日报市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定。最高报价限价应在投标截止前5日公布。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
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对于特殊招标工程,经市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委派不超过1名代表参加评标,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1名。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应急工程,缩短招标时限,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实行最低价中标;对于一般工程,采取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平均值法、公式法、抽签法、先评后抽法等方法评标定标。
评标定标方法由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现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不到位或工程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