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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鄂州政规〔2009〕3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经2009年3月30日(2009年第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鄂州市防治串通投标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强化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交通、水利、环保、农田、“三通一平”等各类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采购、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串通投标行为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串通投标行为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统一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负责向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的串通投标防治工作。

第二章 串通投标行为防范

  第五条 凡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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