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放权事项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修订前的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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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立项(包括省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省面上科研、省火炬计划、省星火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省新产品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科技支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等)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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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2〕79号)
| 第二十四条: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市科技行政部门逐级初审,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部门报省科技行政部门,部属在浙单位和省级无主管单位直接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 第二十四条: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申报、初审,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初审。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报省科技行政部门,部属在浙单位和省级无主管单位直接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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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为甲方,项目责任人为乙方,项目推荐的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
| 第三十六条:科技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为甲方,项目责任人为乙方,项目推荐的省级主管部门、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作为归口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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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农〔2002〕234号)
| 第十七条:各市科技局和省委省政府批准扩权的有关县(市、区)科技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抄送省财政厅。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扩权的有关县(市、区)项目应抄报市科技局备案。转化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制度。
| 第十七条:各市和扩权强县(市、区)科技局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抄送省财政厅。各县(市、区)项目应抄报市科技局备案。转化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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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或委托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或委托市、扩权强县(市、区)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申报转化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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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农〔2002〕99号)
| 第十二条:建立星火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编报本市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汇总和编制全省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四月份向社会发布。
| 第十二条:建立星火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编报本市、县(市、区)的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汇总和编制全省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四月份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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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17号)
| 第五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和省以下院所向所在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与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集中上报省科技厅。院校和省级院所由本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 第五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企业和省以下院所向所在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技局申报,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申报条件与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集中上报省科技厅。院校和省级院所由本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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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市科技局是企业开展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在地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我省高校、院所与省外高校、院所的合作项目由省科技厅直接管理。
| 第十条:各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技局是企业开展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在地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我省高校、院所与省外高校、院所的合作项目由省科技厅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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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推荐
|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浙科发政〔2003〕41号)
| 第四条: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地的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厅。
| 第四条: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地的市、扩权强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3月底前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扩权强县(市、区)的上报材料要报送市科技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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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申报推荐
| (1)《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
| 第十五条:创建高新园区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向省科委申请。
| 第十五条:创建高新园区由市或扩权强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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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1〕266号)
| 第六条:基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 第六条:基地所在地的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扩权强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要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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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级民营科研机构认定申报推荐
| 《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02〕276号)
| 第四条: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证书的属科研性质的民营机构,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级民营科研机构的认定申请。
| 第四条: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机构登记证书的属科研性质的民营机构,经所在市、扩权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级民营科研机构的认定申请,扩权强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要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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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以上一般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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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5〕240号)
|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或扩权强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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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 第二十一条: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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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省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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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2008〕49号)
| 第七条:项目申报方式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规定执行。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科技局申报,由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当地科技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推荐并承诺予以经费配套的国际合作项目,优先考虑立项。
| 第七条:项目申报方式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规定执行。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属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它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扩权强县(市、区)科技局申请,签署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扩权强县(市、区)申报材料要报市科技局备案。市本级区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科技局申报,由市科技局签署意见后向省科技厅申报。当地科技局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市县科技行政部门推荐并承诺予以经费配套的国际合作项目,优先考虑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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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对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实行以奖代补的意见》(浙科发外〔2005〕214号)
| (十五)各市科技局和省部属高等院校为推荐部门。以奖代补实行推荐部门初审和省科技厅审定的评审程序。
| (十五)各市 、扩权强县(市、区)科技局和省部属高等院校为推荐部门。以奖代补实行推荐部门初审和省科技厅审定的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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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申报推荐
| 《浙江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08〕1号)
|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可以申请认定为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申报材料经所在市或扩权强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扩权强县(市、区)的申报材料要报市科技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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