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9]141号)
有关交易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对《关于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秘八字2009第27号)的批示精神,结合3月18日我省首次排污权交易的情况,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现就排污权交易基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交易基价。按照“低步起价、逐步到位、促进我省排污权交易健康持续发展”的原则,排污权交易基价以上一次竟价成交最高价为基价,由有关交易机构通过电子竟价的方式实施交易。
二、基价执行期为一年。2010年3月31日后,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测算的实际治污成本及有关情况,对后续的排污权交易基价进行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