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定单培养的办学模式。职业学校要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培养,实现以课堂教学为中心向以实习实训为中心的转变。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企业要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兼任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业余相结合,职前与职后相结合,努力形成面向社会、开放式、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积极推进"双元制"、"半工半读"办学模式改革,允许有实际需要的学生、贫困家庭的学生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
(十八)鼓励和支持发展民族职业教育与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发展民族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少数民族班。对民办职业教育可采取经费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
(十九)加强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高中教育的衔接。普通高中学习困难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可分流到职业高中学习职业技能。建立未升入高校普通高中毕业生免费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普通高中毕业生凡在职业中学学习年限达到一年或一年以上、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可颁发职业高中毕业证。
(二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鼓励支持职业学校与区内外知名职业院校、企业联合办学或合作办学,特别是与经济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实行多种形式的广泛合作,输送毕业生就业。
六、加大投入,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发展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各级公共财力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盟旗区财政每年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二十二)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9年起,各旗区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盟旗区科技、农业、扶贫等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以及扶贫经费时,应列支部分经费用于职业学校实用技术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非盈利组织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用于学校的发展,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冲抵正常的拨款,对职业学校的预算外收入财政部门不再扣减社会统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