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车容车貌管理的通告
(佳政布〔2009〕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打造城市新形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对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车容车貌进行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转向器、行车制动器、驻车制动器应当灵活有效,喇叭、雨刷器、后视镜、侧视镜、刹车灯、转向灯等相应设施应当齐全有效,灯罩应当明亮无破损,灯泡无裸露。
二、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车身无歪斜,车体无松、旷,底盘无渗、漏,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车身应当保持清洁,不得随意装饰车身,车身喷涂广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并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准。
四、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号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污损、倒置折叠,不得粘贴或者安装影响号牌识别的遮挡物,应当喷涂放大号的机动车,应按规定要求喷涂放大号。
五、机动车运输货物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止违规载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