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告
(佳政布〔2009〕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在市区部分区域内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区域:沿江路以南、胜利路以北、建国街以西、红旗街以东;友谊路以南、光复路以北、红旗街以西、圃东街以东。
二、市区内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公园、敬老院、居民社区等附近区域和路段禁止机动车鸣喇叭。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