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e.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f.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g.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主动公开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1)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2)各级政府应在同级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提供查阅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3)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发布会公开。
(4)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
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依申请公开受理工作。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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