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执法行动。
  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煤矿未通过复产验收擅自生产的,借整合、技改私自出煤生产的,未达到先天办矿条件,地质结构现状和周边地质情况不清楚而生产的,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私开工作面、搞隐蔽工程的;
  4.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5.违反建设项目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6.瞒报事故的;
  7.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包括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8.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9.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0.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
  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防范措施未落实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不到位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10.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和执法不严格的;
  11.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12.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
  重点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文化主题公园和主题街道建设、“安全伴我行”主题团队会、小学生书法比赛和演讲会、“安全生产三江行”、防火知识讲座、“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等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宣传,推动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