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网接入单位的IP地址再分配方案应当报市信息办备案。
第八条 专网接入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专网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专网设备电源、挪动专网设备或者切断、挪动专网通信传输线路,连接专网的设备(包括个人计算机)不得擅自与其它网络连接。因工作需要确需切断专网设备电源、挪动专网设备或者切断、挪动专网通信传输线路,或者与其它网络连接的,应当报市信息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政务综合楼内专网接入设备由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它网络设备接入专网或调整专网。因工作需要确需接入其它网络设备或调整网络,应当报市信息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专网接入单位和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专网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访问专网设备;
(二)破坏网络服务及非法修改网络配置;
(三)非法进入未经授权的服务器;
(四)制作、传播、安装计算机病毒和木马等其他危害专网安全的软件;
(五)其他危害专网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接入专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用户若发现计算机中毒,应当立即将其与专网断开,待病毒清除后再接入网络。对因中毒影响专网正常运行的设备,市信息办应当及时断开其与专网的连接,防止病毒扩散,并通知用户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专网接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密设备或网络接入专网,不得在专网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 专网用户不得利用专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专网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及其它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专网用户不得利用专网进行网络游戏或影响专网应用的下载,市信息办要及时对非正常占用网络带宽资源的行为进行限制处理。
第十五条 政务综合楼局域网的备用光纤原则上用于保障专网应急备份。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备用光纤的,应当向市信息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