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告
(佳政布〔2009〕4号)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现将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公共建筑、民用住宅、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以及小区配套等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定竣工验收程序。
二、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应提交的资料,向市建设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履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三、所有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准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