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法制办确认应当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含应抄未抄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规定》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其自行纠正,也可以向该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反映,由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收到市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在20日内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重新备案。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市法制办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拟定修改或者撤销该文件的请示,经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提请市政府作出修改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驻佳中省直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发布的文件目录报送市法制办备查。
  市法制办可以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登记(含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抄报)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报送市法制办。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满一年的,实施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效果、所遇问题等填写《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报告制定机关,并抄送市法制办。
  第三十三条 实施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填写《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法制办。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发清理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市法制办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驻佳中省直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统一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本级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法制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定,参考实施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清理建议》,对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适用性、协调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建议。建议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清理后未在公布的保留目录中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驻佳中省直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法制办通报表彰,并可嘉奖有关人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