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起草部门、人员及保障措施;
(五)省内外相关规范性文件参考资料。
市法制办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市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对规范性项目建议进行调查研究、审查论证后,向市政府提出年度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以正式文本下发后,由市法制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专家组,负责市政府委托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以及市法制办委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所涉及的重大、疑难、复杂及专门技术性问题的咨询讨论。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时,应当签到并向参加会议人员发放征求意见表,参会人员填写意见署名后,由专人负责收取。起草部门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附有征求意见表和签到表。
协调会、论证会、听证会的程序由市法制办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的文秘机构应当将准备下发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草案,提请市政府领导签转市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认定或者合法性审核。
第十五条 市法制办应当对市政府领导签批的文件草案进行核实,符合
《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的,进行认定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
《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的,制作《文件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起草部门补正材料。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文件补正材料通知书》规定的时限补正相应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法制办对文件草案进行认定,属于规范性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属于的,签署认定意见,退回送审单位。
第十七条 市法制办应当自补正材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结,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承办人员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后,提请市法制办主管负责人进行二审。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当经市法制办集体讨论决定。初审和二审的意见,要填写在文件审核承办单上; 初审和二审的时限,应当事先做出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