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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级各部门要以《规定》和《细则》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备工作,提高制备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大《规定》和《细则》的落实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为我市实现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佳木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规定》和本细则。
  政策性文件以及具有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内容的其它文件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发计划编制、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制定机关的办公部门或办公机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审核、公布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执行,遵循下列原则:《规定》已有规定且明确细致,本细则不作重复性规定;《规定》已有规定,但不够明确细致的,本细则在不违背《规定》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做出必要的细化;《规定》没有规定事项但实际工作需要明确,并且市级政府有权创设的,做出创设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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