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务卡财务报销。
1、预算单位职工因公务活动需要,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凭证。
2、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职工凭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和消费凭证,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3、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系统,录入消费凭证的相关信息,从发卡行下载消费信息,审核后确定可报销金额。
4、预算单位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前签发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开户银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确保资金在规定期间支付到公务卡。
5、预算单位开户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授权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
(四)财政动态监控管理。
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入公务卡的同时,应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反馈信息,以满足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需要。代理银行反馈的监控信息,不仅包括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的划款信息,还包括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向商户付款的明细支付信息。
(五)公务卡信息系统。
公务卡系统是加强公务卡管理的专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收集和提取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卡支出明细信息,由预算单位据以办理审核报销业务,并在单位向公务卡划款时,由代理银行实时向财政动态监控系统反馈相关信息。
(六)法律责任。
公务卡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允许用于个人消费。由职工个人消费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职工个人自行承担。
四、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代理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在试点阶段,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应保持一致。随着公务卡的应用推广,发卡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为不同银行。
五、各部门职责
应用推广公务卡制度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部门广,业务性强,财政、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务卡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组织管理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对公务卡支付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
(二)人民银行负责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用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