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鼓励房地产利用地下空间,房屋建筑地下室面积不计算土地出让金。
(六)行政规费、基金执行时点收费制度,任何部门不得借项目审批超前收费。工程质量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质量核验前收取。
(七)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国家推广的节能、环保清洁采暖新技术,凡独立采暖使用上述新技术的,经市建设局、环保局审定后,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部分。
(八)放宽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垄断,允许外省三级资质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切实做好开发项目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禁止指定单一供货渠道和施工队伍,对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放宽相关政策,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放宽税费扶持政策。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转让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购买或者差价换购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含担保贷款本息),经当地税务部门核实后,2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取得的应税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办法另行制定)。
(二)严禁销售商品房价外附加。销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凡是构成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都要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价外附加。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5年。住房公积金交付人在省内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职工团购,开发企业可以对团购业务采取价格优惠等促销方式。
三、落实扶持政策,加大保障性住宅建设力度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力度。市、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除省级财政给予保障性资金补助以外,积极筹措匹配保障性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
四、完善调控机制,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