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和发展我市房地产业,推动全市经济科学跨越发展,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投资环境
(一)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项目抵押贷款,抵押期可限定在抵押房屋竣工验收之前。加大对开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资信条件好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相关服务,包括短期拆借等。
(二)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为满足房地产信贷需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在销售该商品房时,须向购房人告知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有关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抵押物权期限等有关事宜。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合伙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
(四)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城市房地产开发要由政府立项,在批准规划、用地计划和投资论证后,通过“招、拍、挂”实施开发。“招、拍、挂”采取“净地”出让方式的,土地出让底价以宗地评估价格为主;采取非“净地”出让方式的,土地出让底价为宗地评估价的40%。项目规划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按合同分期开发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首付款额不低于30%,土地出让金全部交清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