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考 核 标 准
| 考 核 结 果
|
件数
| 加分
| 扣分
| 得分
|
基
础
工
作
| 基础建设
| 1、建立督查责任落实制度,加2分,未建立制度扣2分;
2、确定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加2分,未配备人员扣2分;
3、承办事项和基础材料完备并归档立卷,加2分,材料不完备扣1分,未立卷扣1分;
4、督查工作有创新意识和明显效果,加2分;
5、及时上报年度督查工作总结,加1分;未及时上报,扣1分;未上报,扣2分。
| | | | |
撰写、提供经验性或调研类文章
| 1、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佳中省直单位要每年报送不少于2篇稿件,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加1分,少一篇扣1分。
2、在市级《督查与落实》刊载文章,每篇加2分;
3、在市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2分;
4、在省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3分;
5、在国家级有关载体刊载督查工作经验文章,每篇加5分。
| | | | |
注:1、本年度收到3次《督查告知单》的单位,取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