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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2009)

  (一)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主管主任为副组长。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每年12月初对全年度督办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2、根据市政府督办检查室日常督办检查记录,按照加减计分的量化标准进行全面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对所涉及的工作数量、完成质量以及日常督办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按照量化标准进行加分或减分。
  3、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分数情况,提出初评意见,报市政府督办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市政府每年对督办检查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评比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单位的40%。对被表彰的先进个人,由本级政府或所在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五、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市综合考核办,做为全市县(市)区、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加减分依据之一。。
  六、本考核细则由市政府督办检查室负责解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佳政办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考核量化标准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驻佳中省直单位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结 果

件数

加分

扣分

得分

 

 

 

落实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

1、每承办一项工作任务且按要求完成,加1分;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2、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3、未按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4、因落实工作失误受到市领导批评,发生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评,取消

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

    

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1、按要求及时办理和反馈,每件加1分;办理结果引发领导决策,获得肯定性批示,每件再加1分;

2、未按时限要求办复,每件扣1分;

3、未按市领导要求办复或弄虚作假被退办,每次扣2分;

4、无故不参加督办检查工作协调会议,发生一次扣1分;

5、因落实工作失误受到市领导批评,发生一次扣2分,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通报批评,取消

年度督查工作评优资格。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1、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每完成一件加1分;

2、承办单位答复意见未按规定格式行文,每件扣1分;

3、答复意见未按要求将办理结果书面材料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市政府督查室、市

人大人事办或市政协提案委,每件扣1分;

4、经交办机构同意延长办理时限,但超过最后办理时限仍未答复,每件扣2分;

5、承办单位未采用面谈、书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代表、委员沟通,发现一次扣1分;

6、对属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建议、提案,拒不接受办理,每件扣2分;

7、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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