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服务指导。建立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专家服务团,组织有经营管理知识、自主创业经验的专家和园区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免费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论证、创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十四)建立紧缺、高层次高校毕业生吸纳和储备机制。在大市区建立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储备中心,挂靠市人才服务中心,明确事业编制性质,选聘一批紧缺专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工作,除本人所在单位发放工资外,在规定的服务期内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五)健全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采集、发布制度。建立完备的高校毕业生求职信息库和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库,定期向各类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发布供需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公开、及时、真实。
(十六)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采取政府组团赴外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校园招聘和供需洽谈会等多种形式,向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十七)加强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百日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校园行”、“千名高校毕业生岗位技能培训”等活动,帮助大学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能,提升就业能力。
(十八)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公益化。免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手续办理等所有就业服务费用,免收毕业生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托管费用,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考录公务员、参加事业单位招考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十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由政府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优先解决“零就业”家庭、特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十)加快实施“江苏省百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计划”,年内建成2个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5个省级就业见习基地,20个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对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6个月的岗位见习,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费。
(二十一)开展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专门台帐,开展“一对一”就业服务,实行重点推荐、重点指导、重点培训,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回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应当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