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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七)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重点支持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市、县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八)对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且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县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经办金融机构手续费补助和呆坏账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利用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
  (九)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依托市高新技术园区内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回国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等创业平台和载体,建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入园创业。
  (十一)设立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引进高层次毕业生、补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援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举办公益性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等,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筹措。
  (十二)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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