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以及伤害报复、敲诈勒索企业负责人,霸占工地、阻挠施工、强揽业务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盗、抢、毁坏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29、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内部治安保卫状况,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机制,确保企业内部安全。
30、加强对企业易发犯罪案件规律、特点分析研究,定期通报情况,提出对策建议,提高企业防范能力,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31、与上市公司和名牌企业、重点企业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对企业名优产品、著名商标和科研成果进行重点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32、对全市重点发展培育的行业和项目,进行重点保护和跟踪服务。对当前为扩大内需而投资的再建及新开工的重点工程项目,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与许可事项的,特事特办,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积极主动提供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服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33、深入排查整治农村治安问题,特别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和盗窃耕牛、农机具等“侵农”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坑农毁农案件,全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34、依法保护企业负责人、投资商、民营业主的正当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搞好经济犯罪预防工作,防止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受到不法侵害。
35、对情节较轻、企业愿意接受税务部门处理的偷税案件,可暂不立案查处。侦办企业偷税案件慎用查封、冻结、扣押账簿、资金和财产等措施,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6、对干事创业、发展经济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或不明政策,致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
37、对有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突出贡献的干事创业者、企业家、科技骨干等人员,能够积极挽回影响、消除危害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