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制定统一配送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六条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配送企业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一条 药监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负责药品配送价格及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三章 药品配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采取面向全国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辖区药品统一配送任务。公开遴选的配送企业须经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
公开遴选办法由药监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