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十条 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负责药品“三统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价格方面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第十一条 统一采购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统一采购的招标工作由省卫生厅药品招标机构承担。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因中标企业主动退出或强制退出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时,采取备案补充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必须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其投标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对所投标的药品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投标企业应按照药品名称、规格进行分别投标。

  投标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标。每个企业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所提供的资质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投标企业申报、使用性质稳定、安全可靠的药品简易包装或大包装,降低药品生产成本,降低药品价格。

  简易包装或大包装药品按照处方药管理,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企业生产的简易包装或大包装药品,通过统一采购,只能销售给选定的药品配送企业。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药品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药监部门会同监察、纠风、财政、卫生、工商、物价等部门根据评标结果,按照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的原则确定投标企业的中标品种。同时选择最接近中标价的同品种进行备案,以备增补。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药品招标机构应当在定标后10日内,将药品中标价格及按照本办法核定的统一配送价格和基层医疗机构销售价格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连同中标企业名称向社会公布。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