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1: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活动,降低药品价格,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统一采购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实行统一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中规定的。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监察、纠风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统一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督。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药品目录》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暂不统一采购药品品种》,负责对医疗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第九条 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组织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工作,对中标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三统一”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