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在中标价格的基础上,统一加10%的药事服务费;承担配送药品企业可以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平均加5%的配送服务费。在保证药品质量和良好服务的前提下,优先配送质量优、价格低的药品。村卫生室(所)所需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可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二)工作步骤。
2009年1月-4月为准备和组织阶段。成立相关机构,明确职责,组织人员学习调研,起草相关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协调试点工作事项。5月-12月为试点实施阶段。开展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试点工作,并及时做好试点总结,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省政府成立以分管省长为组长,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药监、法制、物价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试点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实施药品“三统一”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操作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三统一”药品目录和暂不统一采购药品目录,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实施;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组织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三统一”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试点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制度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理顺工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的不良记录公布制度;建立药品供应企业、配送企业的评价退出机制以及药品统一配送考核评估制度。通过各部门的通力配合,确保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为下一步在全省推行创造条件。
附件:1.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