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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9〕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精神,积极探索药品购销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加强药品质量监控,规范医疗用药行为,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宝鸡市和榆林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试点工作。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措施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开、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三统一”,包括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目录、采购办法、配送办法和价格核定办法等。通过药品“三统一”,使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确保医疗用药的需要和安全,使广大群众能够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一)工作方法。

  1.在宝鸡市和榆林市乡(镇)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药品“三统一”工作,取得经验后尽快在全省全面推行。

  2.省政府出台指导意见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见附件1、2);市级确定配送机构;县(区)负责监督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工作的落实。

  3.统一采购按品种选招药品生产企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

  4.配送企业通过公开选招,由每个试点市确定2-3家具备资质、有一定规模、实力较强的经营企业承担配送任务,确保药品配送数量、规格、剂型等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同时,建立配送企业进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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