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理业务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供代交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
第二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