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9]68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
附件: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山东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