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补充修改意见的通知
(济高管办发〔2009〕15号)
各部门、各园区、各镇办、各直属企业、各派驻机构:
为更好地实施《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及时、准确兑现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管委会根据《济南市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济政发〔2008〕43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对《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第五条被国务院、省政府主管部门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其中,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扶持。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上述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济南市外整体迁入高新区发展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以上同类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当年获得多项同类研发机构称号的选择一项进行扶持。
第八条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政府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企业同一产品、商标同时分别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的一项给予奖励;已获得荣誉称号产品、商标由低等级向高等级升级的,给予两等级差额部分的奖励。
第十条企业独立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会建设,分别给予最高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